【提案选登】多措并举推动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济宁民进 2017-06-18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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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提案内容: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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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内容: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截止到2015年11月,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已达198.2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25.6%。但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农户不愿流转土地。受传统农业思想观念束缚,有的农民特别是年龄较大的农民恋土情结较重,加之农业税全面取消,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增大了农民增收的空间,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有的农民担心通过村集体长期流转土地会丧失土地承包权,或者长期流转,流转价格怎么增长心里没底,对土地流转持谨慎观望态度。也有的地方二三产业发展滞后,农户打工机会少,不愿流转土地。再就是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种植小麦、玉米已用不了多少人工,体力劳动也很轻了,一般妇女、老人就能承担;同时还能利用土地边角种点蔬菜、瓜果,吃的方便,还节省支出。

        二是土地集中流转难度较大。在大面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规划连片种植设施农业时,如果没有政府的推动和村委的有力组织,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不愿意流转,而使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难以实现。

        三是普通农民没有大的资本搞规模经营。规模流转土地的主体大都有雄厚的资金或投资来源,有能力投入,抵得了风险。这些经营主体有的是多年经营农业的大户,有的原来从事其他行业,资本积累较大,经济能力较强。而普通农民即使有规模经营的意愿,但农村融资贷款难,也因资金和风险问题难以实施。                       

        四是政府引导不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我市大部分县市区都还没有制定土地流转的鼓励措施,个别出台鼓励措施的也扶持面窄,台阶较高,政府的引导推动不力。农村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体系虽然正在建立健全中,但覆盖面有限,保障水平不高,土地仍承载着特殊的生存保障功能。                                

具体建议:1.夯实农村土地流转基础。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并长久不变。认真做好切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全等问题,为土地流转奠定坚实基础。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确权颁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其流转方式和办法,实现农村全部土地资源的有序流动。         

        2.大力培育规模经营主体。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是规模规范流转土地,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主导力量。要制定培育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鼓励措施,帮助这些经营主体做强做大。根据农业生产最适宜家庭经营的特点,当前要重点鼓励扶持土地向农户规模流转,培育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建议市政府制定出台扶持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奖励办法。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议市财政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对宣传引导土地流转搞得好的乡镇和村级组织给予奖励,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业主进行奖励,还可以对流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补助。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涉农项目,尽可能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安排。对一定流转规模的经营主体建设生产管理辅助设施,可按农业设施用地对待。新增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重点向规模种粮区域倾斜,重点扶持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加强农村劳力技能和职业培训,加快推进农民非农就业,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这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措施。

        4.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管理。强化政府对土地流转中的服务和管理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缺乏劳力的农户把土地流出来,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农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并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作用,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研究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引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有效化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5.切实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市人民银行会同市农委制定了《济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济宁银发[2010]105号),并在鱼台县进行了试点,但由于金融部门是放贷主体,他们对此不积极,因而工作没有推开。建议有关部门落实济宁银发[2010]105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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