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湖新区关于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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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水平,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房字〔201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服务场所;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范围
(一)在太白湖新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中介所、中介服务部、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在太白湖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
(三)在太白湖新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应当以下提交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1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和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与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经纪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具有多个营业门店的机构,应同时提供加盖印章的门店名单。
以上资料验证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存与我处”字样,并签字确认。
四、相关要求
(一)在2019年5月23日前进行工商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其它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9年5月31日前到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进行备案;在2019年5月23日后进行工商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其它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进行备案。(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大厦A座裙楼2楼6区;联系电话:0537-6537013)
(二)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存档,并将备案信息通过济宁太白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予以公示。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期限为两年,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备案证明文件;对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告知原因。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延续、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备案到期、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报申请材料,办理备案延续、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原件,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其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
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3、本经营场所全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姓名、照片、信息卡号;
4、本机构有效投诉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
5、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6、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七)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
2019年5月23日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