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商转公、个贷提额、保障性住房......济宁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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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搜狐网济宁小编了解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宁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及解读,详情如下:

各分支机构、贷款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3.保障性住房以我市住建部门认定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需求,规范我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经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管理应遵循国家关于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政策导向,并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
第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
(二)借款申请人应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为产权人。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核定标准、最高额度、最长期限、利率等按照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商转公贷款核定额度按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和核定的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取最低值计算,贷款金额保留到千位。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具备商转公贷款资格并征得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可选择以下模式之一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结清后贷。是指借款申请人利用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剩余本息并解除抵押后再发放商转公贷款的模式。
(二)带押转贷。是指借款申请人利用商转公贷款资金和自筹的商业贷款剩余本息与商转公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一并结清商业贷款剩余本息的模式。
(三)带押转组合。是指借款申请人将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形成“组合贷款”的模式。
第十条 如选择带押转贷或带押转组合办理模式,商业贷款银行应为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且与办理商转公业务的经办银行一致。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咨询。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或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咨询并核定贷款资格,计算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月还款额等。
选择结清后贷模式的,经中心或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核定具备商转公贷款资格、取得《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附件1)后,应于结清商业贷款剩余本息的1个月内携带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解押证明申请发放商转公贷款;
选择带押转贷或带押转组合模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向商业贷款银行征求意见,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携带《商转公银行意见书》(附件2)向中心或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经审核确认具备商转公贷款资格的,中心或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应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附件1)。
(二)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提交中心规定的基本贷款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
2.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转公银行意见书》(带押转贷或带押转组合模式);
3.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解押证明(结清后贷模式);
4.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
5.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6.近6个月的商业贷款还款明细(不足6个月的提供全部还款明细)。
(三)贷款审批。中心或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复核与审批,并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内容。
(四)合同签订。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与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五)抵押登记。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发放商转公贷款。
针对结清后贷办理模式的,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主借款人本人一类卡银行账户;针对带押转贷办理模式的,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商业贷款银行还贷过渡账户,商业贷款银行原则上须在划拨到还贷过渡账户的当日,使用借款人商转公资金和自有资金提前结清借款人住房贷款本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权注销手续;针对带押转组合办理模式的,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商业贷款银行还贷过渡账户,商业贷款银行原则上须在划拨到还贷过渡账户的当日,使用借款人商转公资金提前部分偿还借款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商业贷款银行应在本行开设用于接收和划转、结算商转公资金的还贷过渡账户,并确保该账户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商业贷款银行要优化内部业务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商转公业务,做好内控、资金划转结算等工作,防范化解商转公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中心将对商转公贷款资金使用规模进行动态调控,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预约申请制、轮候发放制和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一)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
(二)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其他经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
2-1.济宁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商转公银行意见书)
2-2.济宁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商转公银行意见书)






商转公业务全知道
1.商转公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期限、利率如何确定?
答:商转公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期限、利率等按照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2.商转公贷款额度如何核定?
答:商转公贷款额度按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和现行贷款政策核定的可贷额度取最低值计算,贷款金额保留到千位。
3.商转公贷款业务为什么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为什么不能办理预抵押担保?
答:商转公贷款需办理现房抵押,因此应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商转公贷款如办理“房产预抵押+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需要征得开发企业的同意,且开发企业必须已与中心开展业务合作,还要涉及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的问题,涉及主体多,风险控制困难。
4.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形成的商业住房贷款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吗?
答:可以。在异地正常缴存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享受本地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权益,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5.夫妻一方单独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另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能否作为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
答:不可以。商转公借款申请人应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同时是原贷款所购住房的产权人。配偶如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6.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必须要个人先归还原商业住房贷款和解除抵押吗?
答:不必须。我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同时开展“结清后贷”、“带押转贷”、“带押转组合”三种模式,借款申请人具备贷款资格并征得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可选择其中一种模式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如选择“带押转贷”或“带押转组合”办理模式,商业贷款银行应为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已经与中心签订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且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一致。
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注销原贷款抵押,公积金贷款抵押上升为第一抵押权人,保证公积金贷款资金和房产抵押安全。
7.商转公贷款业务的三种模式有什么区别?
答:(1)“结清后贷”模式:是指借款申请人利用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剩余本息并解除抵押后再发放商转公贷款的模式。
为规避职工利用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后无法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情形,务必先经中心审批通过无误后再做结清,并于结清后1个月内携带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解押证明申请发放商转公贷款。“结清后贷”模式不要求商业贷款银行是中心的贷款业务合作行,职工可选择一家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2)“带押转贷”模式:是指借款申请人利用商转公贷款资金和自筹的商业贷款剩余本息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一并结清商业贷款剩余本息的模式。
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商业贷款银行还贷过渡账户,商业贷款银行原则上须在划拨到还贷过渡账户的当日,使用借款人商转公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提前结清借款人住房贷款本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权注销手续;商业贷款银行应为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且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一致。
(3)“带押转组合”模式:是指借款申请人将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形成“组合贷款”的模式。
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商业贷款银行还贷过渡户,商业贷款银行原则上须在划拨到还贷过渡账户的当日,使用借款人商转公贷款资金提前部分偿还借款人住房贷款本息;商业贷款银行应为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且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一致。
8.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1)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三条:“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根据调研,目前省内已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地市均不支持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转公积金贷款,中心借鉴行业内普遍做法,目前不支持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9.办理商转公的流程是什么?
答:为减少等待时间,提高服务效率,职工可通过预约程序预约办理,如预约不上,也可赴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或中心业务大厅自行办理。
(1)选择“结清后贷”模式的:
通过预约程序预约办理时间(非必须)→携带相关材料去当地中心或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申请办理(可任选一家贷款业务合作行)→工作人员核定商转公贷款资格并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工作人员审批无误后通知职工结清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职工持结清证明和解押证明申请发放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到借款人本人预留的一类卡;
(2)选择“带押转贷”或“带押转组合”模式的:
通过预约程序预约办理时间(非必须)→征求商业银行同意并取得《商转公银行意见书》→携带相关材料去当地中心或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申请办理(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银行须与商业银行一致)→工作人员核定商转公贷款资格并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工作人员办理贷款审批、合同面签、抵押登记→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资金到商业银行预留的过渡户→商业银行提前结清或提前部分偿还商业贷款剩余本息。
10.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还能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业务吗?
答:可根据现行提取政策办理提取业务,但应注意,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应根据计划申请额度预留一定余额。
11.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银行会动态调整吗?
答:中心持续扩大合作商业银行范围,截至目前,已陆续新增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行6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各类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中心各分支机构按照中心的授权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遵循防范风险优先和便民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开户且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且签订时间在2年(含2年)以内;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有可靠的担保;
(六)购买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除外)的,应有不低于20%的首付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有不低于15%的首付款(保障性住房以我市住建部门认定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
(七)没有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八)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购房主体之一,购房合同签订主体或产权人为多人的,须为夫妻或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第八条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均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不得向在本地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贷款。
第十条 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自住住房,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以下项中的最短期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上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到期日;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前项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前项规定的,按照前项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坚持“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借款申请人实际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以下项中的最低值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最高额度。
1.单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双缴存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家庭。
2.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5万元;购买高品质住宅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万元;购买现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万元。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情形的,上浮额度可累加计算,累加后最高额度不超过165万元。
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2个以上(含2个)子女(包括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定子女数量。
高品质住宅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有关文件要求,经市级住建部门确认的高品质住宅项目。
现房是指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已在中心进行现房报备的新建商品房。
3.高层次人才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65万元。
高层次人才以我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定为准,凭“圣地人才一卡通”“山东惠才卡”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优惠。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动态调整。
扣除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后的剩余房款。
依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缴存基数、债务情况等条件综合核定的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核算贷款额度1=(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余额倍数。
1.计算贷款额度1时,缴存余额应扣除近12个月内的不定额补缴额(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进行转移而进行不定额补缴除外);
2.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由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动态调整。
(1)本次确定的缴存时间系数为:至贷款申请之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等于80%时,余额倍数为25;当个贷率大于80%且小于等于90%时,余额倍数为20;当个贷率大于90%时,余额倍数为15。
个贷率向下迁徙、发生区间变化并保持连续3个月稳定的,中心于次月初发布执行相应的缴存余额倍数标准;个贷率向上迁徙、发生区间变化的,中心于次月初发布执行相应的缴存余额倍数标准。
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贷款额度时,其近12个月内(含12个月)以非销户类提取情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贷能力核算贷款额度2=(借款申请人近6个月平均缴存基数+共同申请人近6个月平均缴存基数)×12×贷款申请年限×还贷能力系数。
还贷能力系数由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动态调整。本次确定还贷能力系数40%。
可贷额度为贷款额度1和贷款额度2中的较低值扣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尚未还清的债务总额。
(四)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保障性住房除外),原则上抵押物价值以房屋交易价格确定,房屋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同地段房屋交易价格的,应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质物金额的90%。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60%。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及1年以内的,按照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房屋套数按照下列标准认定:
(一)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仅有1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仅有1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职工家庭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笔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本地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住房套数为准;行政区划以山东省民政厅认定为准。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因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算确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组合贷款分别执行相应的住房贷款利率。
第五章 异地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并执行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十条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偿还、担保方式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等均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除应提交中心规定的基本贷款资料外,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印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缴存流水,或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第二十二条 在审核异地缴存材料时,如出现2个月及2个月以内两地重复缴存的,核算贷款额度时需扣除异地重复缴存部分;如出现两地重复缴存时间在2个月以上、异地一次性补缴金额较大等异常汇缴情况时,中心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电话、网厅、公函、监管服务平台等方式进行核查。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
抵押;
保证;
质押。
中心按照防范风险优先的原则,确定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该房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房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贷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权人应当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解除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保证人,是指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的从事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采用自然人作为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须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达到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采用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应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十条 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与中心签订协议。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并按照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权人应当将质物退还出质人,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七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受托银行承办。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首付款证明;
贷款用途证明;
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抵(质)押物需要评估的,出具有效评估报告;
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与审批,并确定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准予发放贷款的,中心应当向受托银行出具《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受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的内容,与借款申请人和保证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或者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借款人、保证人及受托银行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在担保办结后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八章 贷款回收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及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第四十条 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
等额本息;
(二)等额本金。
中心根据实际,可制定其他还款方式。借款人根据还款能力,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者中心制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四十一条 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当自贷款发放次月起进行还款。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按照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关约定,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偿还贷款。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应当在偿还当期本息的同时,结清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同时生成新的还款计划。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借款合同如需要变更,借款人须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如需另行签订变更协议,原借款合同在新协议签订前继续有效。
由担保公司或者自然人提供保证的借款合同发生变更的,保证合同应当同时变更。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者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的保证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或者丧失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应当将抵押物或者质物返还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借款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章 抵押物、质物管理和处置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须妥善保管,保证其完好无损,不得擅自处置,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对出质人提供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并将质物质押的事实书面告知金融机构。质押期间,受托银行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质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终止,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者质物。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不能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或者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能清偿债务,采用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采用质押的,贷款人有权以质物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协商不成或不足受偿的,贷款人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过程中,因审查资料不严格或者不面签各种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受托银行在抵押或者质押担保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抵押物或者质物未做登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应当解除合同、不予发放贷款;已经发放贷款的,应当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中心依照本办法制定《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住发〔2024〕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政策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施行以来,各项贷款业务运转正常。《办法》于近期执行期满,应当重新制定出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中心对现行《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申贷条件。明确了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更新贷款额度、房屋套数核定标准。将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等内容融入《办法》。
(三)完善了借款合同变更相关表述。明确了借款合同变更须经中心审查同意或另行签订变更协议。删除“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登记的不动产权人”。
来源:济宁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袁培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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