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土地约891亩!济宁市任城区多片区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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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搜狐网济宁小编相关渠道获悉:为加强公众参与,发挥公众在我市规划管理中的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4号)等要求,现依法对《济宁市任城分区安居片区济宁蔬菜批发市场南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济宁市任城分区二十里铺片区葛亭煤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济宁市任城分区二十里铺片区鸿久建材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济宁市任城分区华辰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等4项规划内容进行社会公示,四个区域总用地土地面积59.38公顷(约891亩),其中城镇建设用地面积45.66公顷(约685亩)、城镇开发边界内面积10.62公顷(约159亩),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内容
《济宁市任城分区安居片区济宁蔬菜批发市场南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1.规划范围
济宁蔬菜批发市场南地块位于安居大道东侧,西十二路南侧,新石铁路北侧,济宁蔬菜批发市场的南侧。
总用地面积约11.04公顷,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面积10.62公顷。
2.主导功能
主导功能为物流仓储。
3.发展规模
规划建设用地11.04公顷。
4.土地使用规划
规划建设用地11.04公顷,其中,规划物流仓储用地7.73公顷、公园绿地0.83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2.48公顷。
5.道路交通规划
规划范围内道路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等级。其中安居大道为主干路,西十二路为次干路,安福路和居思路为支路。
6.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
规划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面积0.83公顷。
7.重要控制线规划
道路红线:安居大道红线宽度60米,西十二路红线宽度30米,安福路红线宽度30米,居思路红线宽度30米。
8.相关规划图
《济宁市任城分区二十里铺片区葛亭煤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1.规划范围
北站站前路南,运煤路西端,总用地面积约16.87公顷。
2.主导功能
主导功能为工业。
3.发展规模
总用地面积约16.87公顷,其中,规划城镇建设用地16.42公顷。
4.土地使用规划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16.42公顷,其中,二类工业用地16.42公顷。
规划非建设用地0.45公顷,其中,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约0.35公顷,林地面积约0.10公顷。
5.相关规划图
《济宁市任城分区二十里铺片区鸿久建材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1.规划范围
济水大道西,运煤路南,总用地面积约8.93公顷。
2.主导功能
主导功能为工业。
3.发展规模
总用地面积约8.93公顷,其中,城镇建设用地8.82公顷。
4.土地使用规划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8.82公顷,其中,二类工业用地8.74公顷,城镇道路用地0.08公顷。
规划非建设用地0.11公顷,其中,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02公顷,陆地水域0.09公顷。
5.相关规划图
《济宁市任城分区华辰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1.规划范围
华辰街区规划范围在曾子大道两侧,105国道(西二环)以东,京杭运河以西,唐庄村以北。总面积约22.54公顷。
2.主导功能
主导功能为工业。
3.发展规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20.42公顷。
4.土地使用规划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20.42公顷,其中二类工业用地11.91公顷、商业用地1.77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5.00公顷,公园绿地1.74公顷。
5.道路交通规划
规划范围内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支路两个等级。其中曾子大道为快速路,保留一条现状城镇支路唐庄路(暂定名),在街区内部设置两条弹性道路。
6.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
依托老运河和其两侧绿化带,规划形成南北绿化生态带。规划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面积1.74公顷。
7.重要控制线规划
道路红线:曾子大道红线宽度60米,唐庄路(暂定名)红线宽度7米。
8.相关规划图
二、征集单位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三、公示时间、地点及方式
1.公示时间
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12日
2.现场公示
规划用地现场。
3.网上公示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网站,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
四、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rcq_ghfj_bgs@ji.shandong.cn
2.联系电话:0537-5662809
3.监督电话:0537-2310810
4.信件:寄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89号任兴商务中心C座907室” (请注明“规划公示”字样),邮编:272000
五、其他事项
对上述规划草案的意见应在公示期内提出,有效反馈意见需注明联系人真实姓名、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反馈意见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无法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或者反馈逾期,均视为无效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袁培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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