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3月4日起实施,济宁出台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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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自2021年3月4日起实施。
本规定适用于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财政支持
参与这些项目有奖励
各区自202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协议引进的符合本规定支持范围的企业(项目),从排名前列个完整纳税年度起,5年内因引进企业(项目)上缴税收形成的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原则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
市外资金以参股、并购(参股比例不低于50%)方式参与市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凡改组后企业符合本规定范围且增加本地纳税的,自2021年起3年内,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部分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
对承担的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省市级重大产业项目所使用的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等。
基金引导
鼓励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可联合省、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
鼓励各区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本级按照不超过引导基金各区部分的40%予以支持。
要素支撑
水电气暖等有价格奖补
对符合本规定的项目,节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予以倾斜。所在区可根据实际给予生产用水、电、气、暖等价格奖补。
支持各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项目用地。企业作为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在承租期内,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报批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支持范围
这些项目入围入列
本规定鼓励支持省市“十强”产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外资项目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总部经济项目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鲁商发〔2018〕2号)认定标准。
对符合济宁市产业导向的本地龙头企业新投资重大项目,视同新招引项目。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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