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启用,济宁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即将“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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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济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的通知。
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样式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新发布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样式,自2021年1月1日起启用。按照收费性质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以蓝底白字为主,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以绿底白字为主。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样式及内容见附件。
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旧停车场收费标价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收费主体、收费标准等公示要素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继续使用,不搞“一刀切”。
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在不改变公示要素、色彩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彰显企业特色的收费标价牌。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责任,提升服务意识,帮助经营者建立内部价格监督机制,规范明码标价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法律法规另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
(政府定价版)
(市场调节价版)
附件2
停车场收费标价牌相关说明
一、济宁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样式(政府定价版)
1、本标价牌样式适用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蓝底白字为主。
2、区域,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划分的区域范围对应公示,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收费停车泊位,需标明“道路一类区域”或“道路二类区域”。
3、收费单位,应公示收费单位的全称。
4、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应公示;其他收费项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5、减免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减免政策,根据停车场的特点,对应公示。
6、服务电话,为收费单位管理电话。
7、价格举报电话,为停车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8、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关于规范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收费[2020]371号)的规定执行。其他县市区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执行。
二、济宁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样式(市场调节价版)
1、本标价牌样式适用于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绿底白字为主。
2、收费单位,应公示收费单位的全称。
3、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述清晰,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4、服务说明,包括减免收费情形、计费注意事项等需要明示的事项。
5、服务电话,为收费单位管理电话。
6、价格举报电话,为停车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责任编辑:刘辉
来源: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