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严要求,济宁市住建局加大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治理力度

搜狐焦点济宁房产网 2019-06-04 09: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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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的扬尘治理力度,做好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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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的扬尘治理力度,做好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扬尘治理的相关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强对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扬尘的综合治理,是住建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的重要职责。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按照省住建厅“谁审批监管谁负责、谁发包组织谁负责、谁施工拆除谁负责”的要求,相关单位的具体责任是:

(一)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组织责任。

(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为安全拆除、扬尘治理排名前列责任人。

(三)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安全拆除、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

二、高标准、严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的各项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济建房字〔2017〕51号)、《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洒水抑尘技术导则>的通知》(济建房字〔2018〕7号)的要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当做到“六个百分之百”,确保100%安全拆除无事故发生,房屋拆除现场100%围挡,房屋拆除现场驶出车辆100%冲洗,房屋拆除现场100%洒水压尘,运输建筑垃圾车辆100%封闭覆盖,现场存放土堆和裸露地面100%覆盖且覆盖网目数不小于800目/100平方厘米。同时,要强化以下措施:

(一)落实扬尘防治公示牌制度。拆除现场醒目位置安装扬尘防治公示牌,公示施工单位书面承诺书、防治目标、防治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责任人和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信息化监管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监测与超标报警系统。视频监控摄像头要对整个拆除工地全覆盖,并与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实现联网;空气质量和现场扬尘数据要及时采集,保证数据真实。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得实施房屋建筑拆除作业。

(三)安装车辆冲洗台。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台,配备自动高压冲洗设备,冲洗台旁必须设置沉淀池,防止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

(四)现场洒水全覆盖。房屋建筑拆除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分段拆除的方式,拆除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覆盖;施工现场应配备雾炮、洒水车,每天对道路场区进行全覆盖喷淋、洒水降尘不少于4次,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保持路面清洁不起尘。

三、强化扬尘治理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房屋拆除队伍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0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建设单位一律通过招标等合法程序选择具备资质、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房屋建筑拆除工作。

(二)房屋建筑拆除的扬尘防治费用应当予以保障。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及时足额拨付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拖欠。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实行逐级技术交底制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并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台账。

(四)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加强对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拆除现场发生扬尘污染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拆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拆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五)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将扬尘治理工作纳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范围。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干扰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要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对通过低价竞标等不正当手段违规承接房屋拆除工程造成扬尘污染等行为的,要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通过社会媒体进行曝光;问题严重的,驱逐出济宁建筑市场。

(六)市和县市区住建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对城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监管不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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