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居住品质!济宁市任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发布

搜狐焦点济宁房产网 2024-08-21 15: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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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城市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济宁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

济任住建字〔2023〕1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济宁市任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任城区市财政局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8月1日

济宁市任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为适应城市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济宁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济审服发〔2021〕6号)《济宁市城区规划人防领域审批事项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实施分级办理暂行办法》(济审服发〔2021〕7号)和《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济建〔2022〕1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政府引导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居民意愿和住宅结构、户数、楼层、安全等因素,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二、加装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范围和计划。

(二)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需征得产权单位书面同意。

(四)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相关业主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

2.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费用筹集、分摊方案;

3.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4.确定电梯所有权人、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并签订书面维修保养协议。

三、组织实施

业主是加装电梯的主体。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栋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栋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栋或单元业主。

申请人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人也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家委会)、社区为建设单位代理人。负责业主意见征询、资金筹措、协议签订、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应当与受委托的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所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机构要依法对电梯安装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加装电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项目开竣工日期和施工备案手续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指导工作;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指导、监督等工作;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等相关管线专营单位做好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配套服务工作。

四、实施流程

(一)居民协商。由相关业主就加装电梯意愿、费用分摊及维护管理等共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二)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加装前,按照《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附属建筑工程技术标准》(DB37/T 5156—2020)进行加装前评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等级鉴定机构对既有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为A、B级的可进行电梯加装,鉴定为C、D级的不得加装电梯。

(三)方案设计。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附属建筑工程技术标准》(DB37/T 5156—2020)等居住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

(四)方案公示。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协议及加装电梯方案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前应书面报街道同意后,在公示图中公布街道办事处、社区意见反馈电话,及时将意见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意见协商和矛盾化解。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反馈的合理化建议,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对周边相邻业主的不利影响。公示期满,需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公示结果现场公告,协商处理反馈意见后,建设单位持未接到反对意见的承诺或化解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见附件4、5)。

(五)申请报建。建设单位向任城区为民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2. 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附件1、2);

3. 加装电梯书面协议(附件3);

4.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含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

5. 经街道办事处备案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公示结果报告(每次公示情况均需提供);

6. 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联合会审。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加装电梯位置所在街道、社区、业主代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会审,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申请人。加装电梯涉及电力、通信、水务、燃气、供热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有关费用由出资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承担。

(六)申请备案。申请人凭联合审查意见和下列材料,到任城区为民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备案(备案表见附件6):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

2.施工、监理合同,勘察、设计、鉴定、咨询合同方案(按提供文件单位分别提供)及资质证书;

3. 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技术性审查报告,包括加装电梯的相关建筑和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组织施工。施工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组织施工和电梯安装。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见附件7、8)。

(八)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代表、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9)。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九)运维管理。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或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五、资金筹集

(一)居民自筹

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二)公积金提取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之后,加装电梯出资人可持以下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

4.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5.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三)财政补贴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先建后补”,区财政按照每台电梯安装总费用(包含设备费用、安装费用、土建费用等)的20%进行补助,每台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统筹市以上财政资金,从次年开始按照同等标准进行奖补。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之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人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区住建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0);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4.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

5.本单元任一户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6.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区住建部门统计当年加装电梯数量后,统一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区财政部门将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次年由区财政部门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级财政补贴。

六、相关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补缴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社区居委会搭建协商平台,开展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三)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任住建字〔2020〕40号)同时废止。

来源: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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